为了使卖相更看好,提高销量,我市两家卤味店,竟在肉类熟食加工中违规添加“日落黄”,予以销售。4月21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依法分别判处柳某某、张某某两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2年前后,被告人柳某某在我市一处农贸市场经营一家卤味店,加工销售卤猪肠、卤鸡翅、卤鸡爪等熟食。为了增加熟食卖相,柳某某违规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掺入自制的卤制品中,予以销售。 2015年9月23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卤味店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测出“日落黄“成分,并明确要求其禁止使用。但柳某某未及时更换卤水,仍然使用之前加了“日落黄”的卤水用以制作卤味品。 2015年10月20日,市公安局对柳某某卤味店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了其店内的部分卤味品。经检验,卤猪肠内的“日落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此同时,张某某经营的卤味店也因违规使用“日落黄”添加剂被查处。据了解,肉制品违规添加日落黄可能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长期摄入该类食品会对人体造成肝、肾功能损害,罹患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据统计,从2012年至今,我院先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案件20件,32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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