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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银行卡转移毒资款39万 女子被控洗钱罪罚金3万
时间:2015-11-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龙泉一女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遂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上。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小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小琴今年32岁,吉林人。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小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小波,彼此一见钟情。小琴和小波原本是一对幸福的恋人,可是随着小波因贩毒被判刑7个月,两人的恋情戛然而止。不料,小波刑满释放后,重新追求小琴,竟再一次俘获芳心。小琴原以为,小波会改邪归正,遂答应了小波的求婚,欢天喜地的准备着婚礼。可是小波仍瞒着小琴,继续做着贩毒的买卖。期间,小琴不问缘由,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予小波使用。

2013年2月份,小琴突然接到了派出所民警电话,得知小波再一次贩毒被抓,并应民警要求前去领取被退还物品。正当小琴赶到派出所门口时,恰巧碰到小波被民警带出派出所,押上警车。小波小琴在场之际授意小琴将其之前使用的工商银行卡补办。按照男友提醒,小琴到银行补办银行卡,并得知卡内有余额39万元。

得知卡内有这么多钱,小琴忐忑不安,她心里想着这些钱肯定跟毒品犯罪有关为了将这笔钱转移,小琴遂找到同事王某,要求借用一张非工商银行账户银行卡。

王某在未被告知借卡原因的情况下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借给小琴使用。之后,小琴小波实际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内取出39万元现金,全部存入了王某的账户。在公安机关后期调查小波贩卖毒品案的过程中,小琴未将该39万元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以王某户名开户的建设银行卡内的39万元系毒资款,予以没收。

2015年4月7日,小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琴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同事的银行卡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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