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通过在互联网加QQ群、网络贴吧发广告帖、传真机发传真等方式向全国不特定人员发送销售高仿卷烟的广告帖,以获取买家信息,并通过快递方式销售伪劣香烟。2年间,销售金额达21万元。近日,龙泉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速递员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詹某某现年38岁,广东省潮州人,17岁便辍学,外出打工。 2013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詹某某瞄上了做假烟的生意。一开始,詹某某通过QQ群、传真机发传真,发送销售高仿香烟的广告,招揽生意。没多长时间,买伪劣烟的顾客,就遍布全国各地。2014年4月,詹某某为了拓宽广告渠道,专门雇人在各地的贴吧论坛发帖。由于所卖的香烟远低于市场价格,有不少顾客主动来敲门,购买中华、芙蓉王等各种中高档香烟,詹某某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起先,单子接来了,詹某某并不需要自己发货,只要联系拿货上家,由其代发货。2014年4月,詹某某得知拿货上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便通过快递公司速递员陈某某,以代收货款的方式将伪劣烟销售给全国各地网友。 根据快递托运的有关规定,寄出货物必须要拆开检查,香烟快递托运最多只能两条,且要出示正规发票。而陈某某为了提高业绩,在明知詹某某销售伪劣卷烟,仍帮助詹某某邮寄卷烟。2014年12月17日,詹某某再次找陈某某邮寄卷烟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扣押邮寄的卷烟共计133条,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经统计,詹某某已销售的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其中陈某某帮助其邮寄卷烟的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詹某某销售的是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詹某某邮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两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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