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此次已是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非常坚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情绪非常激动,几次打断庭审,承办法官耐心劝导,最终将庭审完成。庭后,承办法官以“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离婚没有意见,但对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现女儿11岁,儿子6岁,在调解中双方均表示要女儿随其共同生活,不愿抚养儿子,承办法官及双方亲友分开做两人工作,但是双方均不肯改变意见,调解无法达成,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各自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本案中的原告、被告均不愿抚养儿子,虽然法院依据法律将儿子判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如果之后原告不将儿子带走,那么如何执行将是一个问题?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判决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劝导后,原告最终带走儿子与其共同生活,案结事了。 离婚虽然是两个人的事,但是生育子女后就该对其负责,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原告、被告均考虑自己,而不为尚小的子女考虑,特别是年幼的儿子,如果儿子知道父母离婚均不想抚养他,对他将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呢? 父母离婚,子女该何去何从,无论是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还是都不要小孩,对孩子来说都是一种创伤,就算以后生活再好,对孩子来说也缺少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以及一份完整的爱,故而希望想要离婚的父母,多为子女考虑,也许双方退一步,便是一片海阔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