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货车司机受人聘请,在某公路施工路段拉运泥土。因该司机在运输途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事发后,司机状告承包人,要求负连带赔偿责任。 刘二现年41岁,是一名货车司机。 2010年12月30日,周强从公路某一标段项目部承包了该路段承运泥土任务后,分包给张传和陈毅两人。张传和陈毅又聘请刘二为其拉运泥土,并约定以车次计算报酬,年底一次性结清。事发当天,刘二驾驶自己的货车拉运泥土,在该施工地某路段右拐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之后,刘二继续行驶,电动车翻车,杨花被压货车车轮之下,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刘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二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11万元)。 同时,刘二以事故发生路段未设警示标示为由,将承包商周强、张传、陈毅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其与张传和陈毅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张传、陈毅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二使用自己的汽车,运用自身驾驶技术独立完成拉运泥土工作,双方约定按实际运载车次计算报酬。张传对刘二要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均无要求,双方没有从属关系,因此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同时,刘二拥有熟练的驾驶技术,张传等人不存在选人不当因素,遂不负责任。综上,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刘二一人承担。(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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