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员工临时联系6名搬运工为其搬运重型机器。因机器过重,公司技术员拆除了机台底部螺丝以方便搬运。结果,其中一名工人被倒塌的机器压伤。于是,该工人将公司及负责该事宜的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2013年3月27日,李强、张明等6人接受某一机械公司员工张英的雇佣,到市塔石隧道附近的一处基地搬运几台机器,双方约定报酬为1200元。除了搬运一些小物件外,6名工人还需搬运5台约800斤、2米高、头重底轻的大型机器。为了减轻机器重量,公司员工张英吩咐技术人员拆除了机台底部螺丝,分离部分机身,方便工人抬走。当张明等人在放倒第二台机器时,旁边的第三台机器倒塌,压到张明身上,导致其双腿多处骨折。张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明造成腿部十级伤残。 庭审中,该机械公司答辩称,张英受单位工作安排,与其中一名工人李强就搬运机器工作进行洽谈,并约定报酬。至于李强需要工人的数量、工时,由其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因此,李强作为承揽人因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关键,在于承揽关系所具有独立性。本案中,因涉及的机器属于重型复杂机器设备,需要相关技术人员指导搬运,客观上张英对如何开展搬运工作存在一定支配性,遂本案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对于责任分摊,因涉案事故发生与2名技术人员拆除机器底部螺丝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张英作为组织人员,忽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该机械公司应承担70%责任,原告张明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综上,法院最后判定机械公司赔偿张明各类经济损失6万余元。判决后,该机械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