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红与张小帅是两夫妻,两个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2日开始分居,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债务由张小帅负担。2014年8月9日,张小帅向王杰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张小帅一直未归还借款。于是,王杰将张小帅和赵玉红一并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赵玉红答辩称,她与张小帅已经分居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所有债务由张小帅承担。因此,这笔借款和她没有关系,应由张小帅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判张小帅和赵玉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不进行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分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之间仍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本案中的赵玉红仍应该对张小帅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