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一装修工为多挣点零花钱,兼职盗窃高档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拆卸成零件后快递至台州卖给一自行车收购商。近日,龙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该名男子和收购商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每人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刘某某现年33岁,龙泉人,是一名安装地板的装修工。 2014年3月,刘某某在台州路桥游玩时逛到一个二手自行车市场,看中一辆山地自行车后询问价格,女老板王某某说要2000元。“一辆二手自行车居然要这么贵”,刘某某心里打起了回龙泉偷自行车出售的歪主意。简单商谈后,王某某给刘某某留了电话,答应收购其自行车,还吩咐王某某“搞”车子时小心点,不要被抓到。 回到龙泉没几天,刘某某便开始了疯狂的偷车行动。自行车选择捷安特、美利达等高档的;车锁选择容易剪断的软管锁;白天锁定目标,夜晚行动,刘某某一步步实施着自己的犯罪计划。 2014年4月13日晚上,刘某某戴上白色鸭舌帽进行伪装后,来到事先踩点的某小区楼梯口,趁四下无人之际,拿出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将一辆捷安特自行车软管锁剪断,把自行车盗走。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2014年10月13日晚上,刘某某再次“关顾”市第一中学停车棚,用同样的方式,偷走了2辆捷安特和1辆美利达自行车。 每偷来一辆,刘某某便将车子拆卸成零部件,装人纸盒,用快递寄往先前联系的王某某,每辆车获利600元至1400元不等。 据悉,从2014年4月到11月间,王某某累计盗窃自行车15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寄来的自行车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手出售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两被告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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