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一名女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拿着柴刀跑到龙泉市公安局大院内,对停放在院内的三辆警车的挡风玻璃进行无故敲砸,并曾多次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决定对该名女子强制医疗。 余某某,女,现年40岁,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治安处罚。 2014年12月9日8点20分许,余某某因怀疑自己被公安机关监控,心生不满,想通过闹事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停掉其幻想中的监控设备。事发当天,余某某携带刀身为40公分长的柴刀跑到龙泉市公安局大院内进行谩骂,并对停在公安局大院内的三辆警车进行敲砸,导致两辆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破碎,一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与后侧玻璃损毁。随后,余某某被民警控制,传唤到办案区。经龙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砸车辆被损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81元。 经查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1日期间,余某某多次来到前老板王某某家,用砖块、石头等将其家的门窗玻璃、洗衣池等财物砸坏。2014年5月22日,因余某某言行反常,龙泉市公安局委托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有无精神障碍、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但余某某亲属未送其去医院治疗,也未给予服药。 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余某某多次窜至龙泉市公安局一楼大厅内,扰乱公安局正常工作秩序。 因余某某系精神病人,对其多次实施的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4年12月10日,龙泉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于同日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余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龙泉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余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危害公安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作出如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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