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一名男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撞倒76岁老人,造成其轻伤二级。该男子赔付3万余元的医药费后,还将面临刑罚。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范某某现年49岁,浙江龙泉人。 2014年4月17日晚上6点半,范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一两左右的“绵竹牌”38度白酒和一瓶啤酒。休息一小时后,范某某骑着电动车离开了家。途径中山路林业车队门前时,范某某看到一个老太太徐某某独自过马路,于是紧急刹车。车子失控翻倒,范某某摔倒在地,并撞到了徐某某,导致其面部、右手腕等多处受伤。 事发当天晚上,交警对范某某抽取了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对徐某某损伤程度和范某某的电动车属性、质量状况进行了鉴定。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 2014年11月28日,徐某某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范某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由范某某一次性赔偿徐某某人民币32000元,并取得徐某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车,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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