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我市首例刑事被告人不着识别服出庭受审
时间:2015-03-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3月9日下午2点30分,在龙泉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一个着灰色夹克,蓝色牛仔的80后小伙子李某某轻松步入审判庭,成为我市首例刑事被告人不着识别服出庭受审。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公布,其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看似十分细小的规定,体现出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站在被告席上,李某某身着便服显得很轻松,面对审判员与公诉人的提问,回答声音清晰洪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龙泉市义泉巷某出租屋楼下,见被害人郑某某出租屋窗户未关,遂到附近找来木梯一把,通过攀爬木梯至出租屋窗外,并用2米长的一根木棍,将被害人放在房间桌上的黑色背包挑出,盗取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800元后逃离现场。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从爱心家教到诈骗罪犯
上一篇:男子酒驾电动车撞伤76岁老人 赔付3万拘役1个月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