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我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庭今年审理的第22起酒驾刑事案件。 今年4月15日,冯某某与工友聚餐,席间他喝了三两左右的38度白酒。因为对自己的酒量非常自信,冯某某饭后主动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到市区,帮助新同事购买生活用品,但返回时在公园南路与广源街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醉酒驾车的标准。因其提出异议,随后被抽取血样进行法医毒物司法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比呼气酒精检测仪测出的数值还要高。 8月22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11月15日,市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认为,冯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