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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终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3-11-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报北京1127日讯(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实)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2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于1011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涉及个人隐私,北京一中院于1119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介绍,因本案部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予封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一中院未组织人员旁听宣判。

    本案看点

    维持原判依据何在?――审判长就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五大焦点作出回应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的规定。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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