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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卖了三年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成被告
时间:2013-09-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早报讯 老陆3年前将一台拖拉机卖给了嘉兴男子周某,没想到几个月前,老陆收到嘉善法院的开庭传票,顾女士作为一起事故的受害者,将老陆一起告上法院,索赔32万余元。

导致顾女士五级伤残的车子,正是老陆卖给周某的那台拖拉机。事故的起因还得从201222日说起。

这天下午,嘉善人周某驾驶这辆大中型的拖拉机倒车时,不慎撞到后面的围墙,应声倒塌的围墙又压倒了站在墙边的顾女士,造成她右上臂损毁并截肢。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调查还发现,拖拉机是登记在老陆的名下。周某承认,拖拉机的确是他三年前从江苏吴江人老陆那里买来的,由于是江苏牌照,在嘉善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拖拉机的所有人仍然登记为老陆。

顾女士认为,既然拖拉机所有人登记为老陆,那他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她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除去交强险合计32万余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老陆是否应该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顾女士一方认为,根据《物权法》和有关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应视为无效,而且发生事故后应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损害责任。本案中,肇事的拖拉机仍登记在老陆名下,老陆应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陆则当庭拿出了3年前与周某之间的拖拉机买卖协议,并指出当时和周某已经做出约定:如果发生事故与老陆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拖拉机虽未过户,但只要买卖合同成立,车辆已经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老陆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除去交强险外合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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