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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其“罪”也要靠证据说话
时间:2013-09-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92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对于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案(即聂树斌案)系其所为应成立重大立功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如何解读二审裁定,不妨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首先,自证其罪并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义务。案件真相具有客观性,本案中,法院允许王书金及其辩护人就自认的犯罪事实充分阐述,恰恰就是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做到既不放纵罪犯,也不冤枉无罪的人。

其次,不予采信王书金的自认,是贯彻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证明标准的必然结果。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法官审案采取的是回溯性推理思维,在对控辩双方提供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去伪存真的基础上进而还原、推导出案件事实。因此,真相系于证据。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均源于原始卷宗材料,虽有一些形式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也不属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较为可信。对比王书金的供述,其在关键的情节、隐蔽的细节与前述证据存在根本性差异。且案发时王书金距离相关地点仅百米,并就案情接受过公安机关问询,具备有接触相关信息可能性,其供述与案件事实一定程度的吻合是自然的。更不容忽略的是,法院还以缺乏DNA鉴定而否决了对王书金于1993年奸杀张某芬的犯罪指控,尽管王书金也对该事实供认不讳且指领找到被害人尸骨。上述都充分说明了法院在全案中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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