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责怪和辱骂引发报复心理,昔日工友与包工头反目成仇,携菜刀将其砍伤。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傍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在外吃饭、喝酒。期间身为包工头的蒋某某以陈某带头鼓动工友离开工地不再继续为其打工为由,责怪、辱骂陈某。 陈某因此事怀恨在心,遂找到正在龙泉市某网吧上网的堂弟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欲报复殴打蒋某某。二人步行路过水南菜市场时,陈某到菜市场旁小店内购买了一把菜刀,插在腰上准备结账后再报复殴打蒋某某。之后陈某与陈某某行至吃饭地点,结清账目之后,陈某与陈某某、蒋某某三人一同走出房屋时,陈某一把推倒了蒋某某,并从腰间抽出菜刀向蒋某某砍去,致使蒋某某背部、右手手臂受伤。随后陈某与陈某某一同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下瓯江。经龙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