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徐 俐 陈敏文)成都辖区内的邛崃市发生一起行人被撞身亡的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死者倒地的原因,公安交警部门只好出具证明称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赔偿责任最终应如何来界定、承担?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依法驳回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依照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2629元,支付被告车主岳某先期垫付款11117元。 2011年2月28日中午,被告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汽车在当地一公路与行人苟某发生碰撞并碾轧,造成苟某当场死亡。事后经鉴定,该车辆属超速行驶。 但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调查,无法查证苟某倒地原因,交警大队最终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称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该车车主为岳某,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苟某的妻儿将涉案各方起诉到法院,第三人保险公司主张,鉴于交警部门没有认定事故责任,为公平起见,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原、被告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 邛崃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交警大队未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被告司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具有过错,而被告方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人苟某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原告方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第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