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借款还款纠纷交织 亲情友情难解真情
时间:2013-07-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万元借款兄妹谁是债务人?已支付的15万元是归还借款还是货款?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基于亲情友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妹妹张香兰是2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用款人即张香兰的哥哥吴大文支付15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判决被告张香兰返还原告金敏敏剩余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金敏敏起诉称,2012619日,被告张香兰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天通过女儿的银行账户向张香兰交付了20万元借款。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判令张香兰返还借款20万元。

被告张香兰答辩称,原告金敏敏是哥哥吴大文的朋友,20万元借款是他们事先商定后,由其代为取款,因出借人金敏敏主张将款项打入妹妹账户,并要求以妹妹名义出具借条,张香兰才出具了讼争的借条,实际借款人是哥哥吴大文;妹妹张香兰收款后已将款项划付给哥哥吴大文的云和恒隆公司及其债权人;本案诉讼前,嫂嫂已通过吴大文的银行信用卡刷卡向原告归还了借款15万元,仅余5万元未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及证人都承认,哥哥吴大文与原告金敏敏有生意往来,对涉案款项由吴大文使用、诉前已支付15万元均无异议,但对债务人是谁、已支付的15万元是否用于归还借款提出了截然相反的主张。

原告金敏敏认为,出具借条的是妹妹张香兰,款项直接交付给张香兰,债务人就是妹妹;哥哥吴大文不是借款人且欠原告金敏敏的26万元货款先于该笔借款,用吴大文银行卡支付的15万元理应归还货款。被告张香兰则认为,涉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是哥哥吴大文,依法不应由妹妹承担还款义务;证人吴大文的妻子到原告金敏敏商场,用吴大文的信用卡刷卡支付15万元时,言明是归还借款,且与金敏敏电话录音及短信内容均证实用于归还借款,15万元应抵扣借款。

经原被告质证和法院审查认定,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妹妹张香兰借款后供哥哥吴大文使用,与本案借款人并不具关联性,对张香兰提出债务人是哥哥吴大文的主张不予确认;原告金敏敏虽然主张已支付的15万元是吴大文归还货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证人证言及原告发给证人的短信内容,法院确认通过吴大文信用卡支付给原告的15万元为归还借款,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妹妹张香兰自动履行了5万元的还款义务。虽然这起基于亲情、友情的借款、还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但亲人、朋友对簿公堂的教训令人深思。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微信变“危信” 究竟尴尬了谁?
上一篇:“油老鼠”组团 专盗工程运输车柴油获刑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