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我国网民总数将超过6亿人,微信将呈爆发式增长,新媒体的发展势头如日中天。然而,作为新媒体工具之一的微信,在方便了受众的交流互动、加快信息传递、实现媒体功能提升的同时,以此为载体的各种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微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诈骗、售假、名誉侵权等刑事犯罪的温床。 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注意到,一些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引人深思――在新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充分利用其价值优势,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引导,这一问题刻不容缓。 微信摇出“知心好友” 酒醉之后被强奸 小何是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小姐。性格开朗的她喜欢结交朋友。在“微信”刚“出世”的时候,她就在自己的手机上安装了这个软件,跟很多人成了朋友,平时聊得不亦乐乎。 2011年9月的一个晚上,她在临睡前再次登录“微信”查看信息,一个陌生人通过“摇一摇”向她发来添加好友的信息,显示位置离她仅有3公里。 对方跟自己处在同一个城市,小何想都没想就添加他为好友,并与之展开对话。经过聊天,小何了解到,对方姓张,在厦门某公司任职,年纪轻轻就当上财务高管。几番言语下来,小何对这位从未见过面的微信好友顿生好感,双方也聊得火热,上下班期间都时不时发来问候。 三天后的晚上,小何收到小张的微信消息,邀请她到某酒吧饮酒。由于之前的网上接触,小何已在心里将其视为“知心好友”,未有提防就欣然前往。小何赴约时,除了小张外,还有他另一名同事小郭在场。初次见面,小何发现小张比想象中的还要年轻,跟自己的年纪相仿,不禁相谈甚欢。在轻松欢快的气氛中,三人越聊越高兴,酒也越喝越多。 到散场的时候,小何已经不胜酒力,无法说清住处。这时,小张提议到酒店开房,后三人打车至某快捷酒店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小张与小郭搀扶小何进入房间,将烂醉如泥的小何放于床上。小张趁小何不省人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第二天,警方根据小何的报警将小张抓捕归案。原来,小张并不是所谓的公司高管,而是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年仅26岁的他来厦工作三年仍然单身,因此他想在“寂寞”的时候“找找乐子”,于是通过微信等工具物色周围女性“下手”,而小何不幸成为他的第一个目标。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小张乘小何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偷拍房客隐私画面 微信胁迫被判有罪 小洁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平时中规中矩,学习上进,待人诚恳,在老师和同事的眼里,这位面容姣好的女孩是个十足的“乖乖女”。可意想不到的是,她竟然成为别人“下手”的对象。 2012年3月,她如以往一样登录微信,微信好友名单中忽然闪现出一个陌生头像,开头的第一句话就让她心悸不已:“看不出你人还挺开放的!”这位陌生人声称握有小洁与男友之间的亲密视频,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小洁做他的女朋友。 在小洁三番五次的试探下,该陌生人将他手中的视频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她确认。结果让小洁彻底绝望。这段视频的确记录了上一次男友过来见她,两人所发生的亲密行为。这些视频资料一旦外传,将对她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 陌生人变本加厉,竟然要求小洁跟他发生性关系,并主动提出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小洁不知如何是好,最终选择向男朋友小柯求助。为了稳住对方,小柯让小洁继续与陌生人周旋。 三天后,在小洁的配合下,小柯找到了陌生人,并成功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可是让小洁震惊的是,她不认识该陌生人,不知道他如何握有自己的亲密照,并且还在自己的好友名单当中。 原来,该陌生人姓陈,在厦门某快捷酒店当服务生,年仅二十岁。后来据他坦白,小洁与男友在宾馆见面的时候,他刚好在场。他发现小洁容貌姣好,就产生了尾随的念头。恰巧小洁和男友在房间做亲密行为时未拉紧窗帘,小陈就躲在房间窗户外用手机摄像功能进行录制。后小陈通过登记入住的手机号添加小洁为微信好友,并利用手中的视频资料进行威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陈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小洁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仅为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预备。最终法院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微信贩卖“国际名牌” 涉嫌售假面临刑责 曾经在深圳一家夜场工作的阿芸,像其他“圈内人”一样追求名牌,喜欢奢侈品。但名牌奢侈品毕竟太贵,她只好到网上购买高仿假冒的名牌。虽然是山寨货,但同伴们却觉得这些假名牌价廉物美,经济实惠,纷纷托阿芸代购各种“名牌”鞋子和包包。后来阿芸觉得自己直接卖假包更赚钱,便于今年年初辞去夜场工作来到厦门,租了一套房子开起了“国际名品店”。 阿芸通过微信,建立了一个叫“国际名品中转站”的平台,不时发布“名品”信息。在巩固之前“圈内人”的同时,阿芸也积极活跃在厦门多个夜场,挖掘新“客户”。 阿芸每天开店时间都在下午2点以后,晚上则出入各种夜场,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寻找“发展对象”。为了推销假冒名品,她还亲自当模特,将那些假冒名品戴在身上,然后拍靓照发到微信上,吸引其他微信用户的眼球。 通过这种方式,“发展对象”不断在扩大,从“圈内人”到一些夜场朋友,都来找她买假名牌。而交易方式也十分简单,上门看货或邮寄都可以,有问题还可退换。 2013年4月底,厦门市碧山派出所在调查中掌握了阿芸的“国际名品中转站”窝点。两位打前站的民警一进门就看到,不大的公寓里面,放着多个柜子,柜子上面摆放着各式各样的“LV”、“普拉达”、“伯爵”、“爱马仕”等国际品牌的山寨货。 确定情况后,在附近设伏的民警冲进去,当场控制了阿芸,并缴获80多件山寨的“国际名品”。 此外,民警在查获的一些单据上发现,从今年年初以来,阿芸的“国际名品中转站”销售额达到二三十万元。 目前,阿芸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据透露,该案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阿芸或许将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微信变“危信”的六特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两年来,微信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的危害性逐渐显现。微信犯罪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看,呈年轻化。伴随着网络成长起来的新生一代,对网络媒体有着天然的亲近感,他们思维活跃,深谙网络的特征并有着丰富的网络实操经验,对网络媒体的运用可谓驾轻就熟。微信作为新生事物,被广大年轻人所接受和使用实属必然。然而,一些年轻人人生阅历浅,犯罪意识淡薄,防范和甄别水平不高,自我控制能力差,在使用微信时极易利用该媒体的隐蔽性实施犯罪,对被害人及社会形成危害。 ――从犯罪对象看,女性居多。一些年轻女孩涉世未深,她们大多生活单纯,思维简单,又充满了对新鲜事物的好奇与渴望,往往会通过微信交友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从而带来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从数据来看,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使用人群的增多,中年妇女使用微信占有一定的数量。受害的中年女性大多存在家庭不幸、婚姻变故、心理障碍等原因,因为微信上的“和陌生人说话”功能满足了她们消除内心空虚、寂寞的心理状态,所以对微信产生了依赖,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部分群体的心理弱势实施了犯罪。 ――从犯罪类型看,侵财为主。从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案件为主。但是值得警惕的是,微信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女性被微信“好友”约见后酒醉开房导致被强奸的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时有发生,微信也因此背负了“约炮”、“骗炮”的恶名。 ――从犯罪行为看,简单易行。从目前审结的此类案件分析,微信犯罪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的特点。犯罪分子只要在微信上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邀请出来见面,就可以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且可以犯罪的对象数量多。犯罪分子多选择在宾馆房间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这些区域空间为犯罪人更好地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相对于其他犯罪来看,微信犯罪成本较低。因为在微信上,犯罪人可以使用化名等方式方法,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或者说很难被发现,犯罪的风险小,增加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再加上被害人缺少防范意识,或者被侵权后羞于启齿而忍气吞声,客观上助长了微信犯罪。 ――从犯罪形式看,独犯为主。从发生的案件来看,微信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作案为主,但是共同犯罪会有所体现,某些地方以微信为工具的共同犯罪团伙正在形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协作功能将会发生作用。例如在抢劫案件中,女性犯罪人实施邀请男性被害人在宾馆见面,在见面后,其他犯罪人进入宾馆对男性被害人实施抢劫或敲诈勒索等行为。因此,对这类共同犯罪值得警惕。 ――从犯罪手段看,隐蔽性强。大多为犯罪人首先利用微信隐蔽真实身份,通过聊天赢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另一类通过发送图片等多媒体的形式实施犯罪。例如在前述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事前在酒店偷拍了被害人的隐私照,又隐蔽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发送,然后利用隐私照威胁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