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为赌博出借钱款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3-02-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查明借款用途为赌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笔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原告起诉称,20113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0‰计算。嗣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明知被告因赌博缺少资金而为其提供本案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毒弩盗杀家狗16只 福建男子获刑15月
上一篇:盗窃土鸡362只 获刑四年三个月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