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查明借款用途为赌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笔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原告起诉称,2011年3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0‰计算。嗣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明知被告因赌博缺少资金而为其提供本案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