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找零钱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为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赔偿受害人2万元医疗费和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012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及另两位牌友,在龙泉市某棋牌室打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找零钱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戳入方某某的头部。经龙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归案后已预交了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