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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门诈骗酒店团伙流窜行骗获刑
时间:2013-05-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江苏籍诈骗团伙流窜龙泉、遂昌等县市,玩订房、退房后又迅即再订房、退房的把戏,专门诈骗酒店宾馆。48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团伙系列诈骗案,两名诈骗成员被判处刑罚。

20111016早上8时许,江苏籍男子单某(已另案判刑)来到龙泉市一家酒店,以帮助客户预定房间为由,向酒店预付押金1000元。酒店服务员当场收取押金后开具了押金单并交给单某。办妥订房手续后,单某“恰好”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告知“客户”当日无法赶到龙泉,于是要求服务员退掉所订房间。在服务员退还1000元押金后尚未收回押金单之时,单某紧接着假装要住宿,并催促服务员快点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待服务员第二次开好房间,其同伙姜某某走进酒店,以房间里没有麻将桌为由要求再次退房。短时间内连续两次订房、退房,再加上两被告人的连连催促,酒店服务员误以为单某在第二次订房时又交了押金,以致于当单某拿出第一次订房押金单骗退押金时,毫不犹豫地再退一次1000元押金。两被告人诈骗得手后驾车逃离了现场。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1016日至2012616日间,该团伙流窜遂昌、庆元、龙泉、松阳、东阳、永康等县市,以订房、退房后又迅即再订房、退房方式先后行骗14次,骗取酒店宾馆现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作案9次,涉案金额1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5次,涉案金额4500元。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事实及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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