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钱财暴露后想与失主私了,协商未果竟然持刀砍伤失主。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盗窃案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认定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1年2个月实刑,并处罚金。 2012年12月11日上午,家住龙泉市某行政村的刘小和(化名)发现放在自家二楼衣柜里的900元现金不翼而飞。联想到同村小青年项某某“手脚不干净”,经常到同村农户家溜门偷窃,刘小和立即叫上两个弟弟上门责问。项某某一看架势不妙,立马承认了月初某日趁刘家无人之机,撬开其后门盗得900元现金的事实,并佯装打电话借钱归还,伺机逃离了家门。 因担心刘家三兄弟再次找上门来,当天晚上,项某某独自一人前往刘家,欲私了盗窃案。在协商900元钱的归还时限时,项某某要求宽限几天,刘小和则坚持当晚一次性还请。争执中,项某某抽出事先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砍中刘小和左侧颈项后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刘小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项某某于当天夜间被龙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警方侦查发现,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项某某先后6次以溜门入户方式,盗得同村农户现金人民币2576元,其中三次因事后被失主发现而归还盗窃所得。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