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送上门的赃物,三男子利欲熏心,巧演双簧戏,以超低价格购得黄金项链等饰品。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22日晚,两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蒋某和王某窃得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一只、玉佩一只。次日下午,两人将盗得的物品送到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伊望奇”商店出售。刘某认得蒋某,见物品贵重,不敢在自己的店中购买,谎称为其联系买家,让两小孩先把物品留在他店里。 随后,刘某叫来被告人徐某某商量,认为金项链至少值8000元,低价买入后转手卖出肯定赚钱,遂决定共同出资700元购买赃物。但两人都觉得这些物品来路不正,担心事情败露后受到处罚,于是徐某某打电话叫来另一被告人柳某某,商定由徐某某扮演介绍人,柳某某扮演买货人。 安排妥当后,刘某将金项链等物品归还两小孩,由徐某某骑人力三轮车载两小孩到外出售,途中“偶遇”柳某某。在徐某某的“热情”推荐下,两小孩与柳某某谈妥了价格,当场以200元成交了这笔买卖。得手后,柳某某将购得的金项链、银手镯、玉佩交给刘某和徐某某。为答谢柳某某的“友情出演”,徐某某当即支付了500元酬金。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警方在侦破盗窃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查清了刘某、徐某某、柳某某三人自编自演的双簧戏,并追回了赃物。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为27.9克的千足金,价值人民币10323元(银手镯、玉佩标价不明,无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结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判处刘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徐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柳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