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系贵州人,其在龙泉找工作期间,醉酒后临时起意抢劫一夜归女子,在路人的鼎力帮助下,石某某被成功抓获。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2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酗酒后搭坐其老乡石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起前往龙泉市南秦的朋友处借宿。次日零时十分左右,在途经龙泉市南秦桥北桥头处,被告人石某某要小便就叫老乡停车。被告人石某某下车后看见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往桥头边的小路走去,便起意抢劫罗某某。于是被告人石某某迅速跑到罗某某身后,用右手臂勒住罗某某的脖子,同时伸左手去抢罗某某手上的拎包,因罗某某用双手紧抱拎包并大声喊叫,使被告人石某某产生害怕而坐上老乡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追赶的过程中,在路人的鼎力相助下,石某某被成功抓获。 经查,罗某某的包内有人民币1970元,价值253元的飞阳牌手机一只。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石某某抢劫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