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民间借贷在日益繁盛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现象: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职业放贷人现象普遍;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 在龙泉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刻意隐瞒有关事实、陈述不清或不实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2010年3月29日林某向陈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吴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林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吴某抗辩提出其虽是本案保证人,但保证期限已过,理由在于借条中保证部分“以上(借款)内容――――看过,担保时间为两年”,保证人吴某在下划线处填写了借款人林某的名字,即“以上(借款)内容林某看过,担保时间为两年”,故吴某主张这一“担保时间为两年”的约定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应属于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 然诚信乃人安身立命之本,人无信不立,不实陈述、虚假诉讼行为最终必将适得其反。吴某自以为其在填写借条时花心思耍小聪明就能够逃脱法律责任,但是他不诚信的行为并不能如其所愿。 龙泉法院在综合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后认为,借条上载明由借款人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吴某之笔误,结合吴某在借条保证部分落款处签写了“连带责任担保人:吴某”并捺印确认的事实,可视为其对之上保证部分约定内容包括担保时间为两年的确认,本案应适用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两年的约定,而不适用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法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故吴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龙泉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对林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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