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夫妻债务有区分 不可 “一刀切”
时间:2012-10-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在“剩男”、“剩女”日益风行的当下,许多人对于婚姻的认知难免趋于盲目,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问题更易产生分歧。

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众对该问题亦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即夫妻一方向外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种观点不是万能法则,对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绝对化。近年来,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责任承担问题,龙泉市人民法院一直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标准和方法,对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应从严把握。

近日,龙泉法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吴女士诉被告徐先生、叶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两种不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作了较全面细致的区分和认定。2008年,徐先生多次向吴女士借款共计28万元,其后,因徐先生未能按约还款付息,遂于2009年9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本金32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5‰,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嗣后,徐先生向吴女士付款1万元,其余款项均未返还支付。另,徐先生、叶女士于2001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讼争借款发生时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为此,吴女士起诉要求徐先生、叶女士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龙泉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借款系徐先生个人所借,前妻叶女士并不知情,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从事任何共同经营活动。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徐先生之间的借款内容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徐先生未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徐先生向吴女士支付的款项1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双方没有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故依法应当优先抵充借款利息。本案原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徐先生个人向吴女士借款产生,并用于对外投资经营,已超出两被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吴女士虽提出要求叶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女士参与徐先生的投资经营活动,亦未就徐先生的行为对叶女士构成表见代理完成举证义务。因此,吴女士要求被告叶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条链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龙泉一女子利用支付宝盗取前男友钱款被判刑
上一篇:利剑出鞘 龙泉法院严查诉讼不诚信现象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