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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一女子利用支付宝盗取前男友钱款被判刑
时间:2012-10-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管某某利用其前男友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和提现方式盗走人民币共计3904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2年5月2日晚上,管某某利用自己知晓的其前男友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以转账方式从李某支付宝账户中窃取人民币904元。

5月24日上午,管某某又欲窃取李某支付宝账户内现金,因忘记密码,遂利用其持有的李某身份证扫描件,通过网上操作成功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绑定手机号码及邮箱地址。之后,管某某以转账方式窃取人民币1000元,以提现方式窃取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管某某共实施盗窃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90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人民币3904元发还给被害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2年10月份,龙泉市人民法院即立案受理了两个通过支付宝盗窃的案件,通常的作案手段都是通过窃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之后,篡改密码或是利用身份证扫描件成功修改密码的方式,将支付宝中的余款转移。

办案法官提示:网购人员不能随意将账号借予他人或者在不正规的网站购物,网上交易要尽量通过正规交付平台进行交付,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现被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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