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起至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次,被劳动教养两次,于201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六进宫后的他仍不知悔改,出狱后又干起了“老本行”。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刘某某因没钱花,遂想起将其父亲户名下的山场林木拿来出判(即林木采伐权承包给他人经营)。后经朋友介绍,刘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毛某。1月24日,刘某某从家中拿出署名其父亲的山林证并带领毛某一起去实地查看山林,查看时刘某某故意将隔壁他人的一大片山林也说成是自己户名下的,毛某信以为真。当日下午,刘某某与毛某谈妥山林山价20800元并签订了山林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刘某某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另一名字在合同上签字。签字后,毛某当场支付了18800元的山价款给刘某某,并约定剩余的2000元待采伐证办下来后再支付。后因毛某有其他事情,一直未去办理森林采伐许可证。 2011年的四、五月,刘某某在未和毛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找到同村的叶某,问其是否有意向将其父亲户名下的山林采伐权判去砍伐。叶某知晓之前刘某某已将该片山林采伐权判给别人,当叶某问其此事时,刘某某故意隐瞒事实,骗其说已经与毛某解除合同,并称与毛某已无任何的关系了。在骗取叶某的信任之后,当天下午刘某某与叶某达成口头协议,以11000元的价格又将该山场的林木采伐权再次判给叶某采伐。后来,该片山林被叶某砍伐出售。 刘某某在明知没有和毛某解除该山场采伐权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同一片山场林木采伐权判给叶某,担心事情败露,害怕毛某找他的事,因此故意将自己的手机停用,并有意外出躲避。 另查明,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某木制品厂,在该厂接待大厅南侧员工办公室内盗取摆放在办公桌上的两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数码照相机。经鉴定,两台液晶显示器与数码照相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419元。 案发后,被盗液晶显示器及数码照相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