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店老板账号,以虚假交易方式,通过快捷支付功能,将老板账户内绑定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张某以此种盗窃方式,共盗得人民币共计4498元。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从2012年2月份起,被告人张某帮被害人蒋某某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由张某注册设置。 2012年3月25日凌晨,张某在龙泉市“名门网吧”电脑上登入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该账号擅自改为自己的手机号,接着用该账户到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通过快捷支付功能,虚假购买价格为1999元的物品,然后再通过虚假发货、确认收货的方式,将该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的1999元人民币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 后被告人张某又登入游戏交易网站,再次以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快捷支付功能,分三次将该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的2499元人民币充值到自己在该网站所注册的账户内,然后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将2499元钱全部退款到该账户绑定的工商银行账户。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网购人员,尤其是网店老板不能随意将自己的账号信息透露给他人,需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