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四男子欲私自出售烟花爆竹牟利 因涉非法经营罪获刑
时间:2012-12-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苍南县四名男子欲牟取非法之利,遂想出私自购买烟花爆竹在年底出售,不料被警方抓获。一无所获不说,还要领刑受罚,后悔莫及。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六千元不等。

2011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商议合伙购买烟花爆竹准备在年底进行销售获利。并口头约定余某某占35%的股份,陈某某占35%的股份,后陈某某口头约定给予林某某10%的股份,陈某占30%的股份。

随后,余某某两次前往湖南省浏阳市,先后找到“同升”、“瑶金”、“蓝精灵”、“大地红”等花炮厂及花炮批发市场的两家小商铺的负责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非法订购烟花爆竹。     

2011年11月初,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烟花爆竹销售方发货地点。之后,上述订购的烟花爆竹分五次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浙江省龙泉市,并储存到由陈某某在龙泉市安仁镇承租的仓库内。期间余某某、陈某、林某某分别参与了卸货、清点等工作。

2011年12月11日,当最后一车烟花爆竹运到龙泉市安仁镇的仓库时被警方查获。经检查清点,仓库内共有各品种烟花爆竹共计4921箱。经鉴定,上述涉案烟花爆竹共计价值人民币337531元。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林某某均未取得烟花爆竹专卖许可证。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林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林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非法经营的物品已全部追缴并被没收,没有实际得到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结伙盗窃十余次 罪该牢狱和罚金
上一篇:员工摇身变成盗贼 网店老板需注重账号保护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