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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十余次 罪该牢狱和罚金
时间:2013-01-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四人结伙,两个月内驾乘货车疯狂盗窃13次,涉案金额近4万元。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盗窃团伙案,根据犯罪情节,四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5000元或3000元的罚金,作案工具两辆农用货车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26月的一天晚上,戴某某、杨某某、项某某三人经事先预谋,驾乘一辆项某某所有的农用货车,窜至龙泉市龙南乡某自然村,将叶某某堆放在公路外侧田地间约42立方米多的杉木盗走,后销赃至龙泉市大沙工业园区一锯板厂。

尝到盗窃“甜头”后,该团伙成员二人、三人或四人结伙,在夜间驾乘农用货车,先后流窜到龙泉市龙南乡、屏南镇及景宁县英川镇等7个乡镇偏僻乡村,专门偷盗当地村民堆放在公路边的杉木,得手后运往锯板厂销赃谋利,直至2012814日盗窃未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连续作案13次。经鉴定,涉案杉木价值人民币394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项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戴某某、项某某、杨某某流窜、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项某某、杨某某、季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某、项某某、杨某某、季某某盗窃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杨某某、季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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