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幼儿园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龙泉一女子向身边的朋友,或是同村人、或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90余万元。近日,该起案件在龙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以在龙泉市安仁镇紧水滩脱贫小区建设新的小星星幼儿园为名,以月息2%-15%的高利为诱饵,向张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等30余人骗取集资款达116.37万元。项某某将其所骗取的集资款项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利息,赌博以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前已支付集资款利息21.07万元,其中支付刘某某借款3万元的利息为5.7万元,超过本金2.7万元,至今共有98万元无法归还。被告人项某某于2008年10月份外逃,于2010年9月19日被抓获归案。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的规定,被告人项某某的诈骗数额认定为98万元,数额巨大。另外鉴于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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