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季某某与张某某因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无和好可能,被龙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当时只有四岁的婚生子张某跟随父亲生活,夫妻原有的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抵作子女抚养费归属张某某所有。 离婚后,张某某下落不明,年幼的张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近年来,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干不了活,没有经济收入,造成经济困难,已没有能力抚养张某。再者,当初判决书确定的财产远远抵不了张某近年来的抚养费。2011年,张某将其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增加给付抚养费每年5000元,从2011年起至张某18周岁止。 近日,龙泉法院主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根据具体事实,制定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最终使这一案件圆满结案。据了解,原告母亲季某某已经再婚,且生育有一子才八岁,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后夫一个人要承担五个人的生活费用,生活相对困难,确实不能给付每年5000元的抚养费给张某。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耐心释法明理。借助“养儿防老,老有所养”的农村民俗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告知季某某即使生活有难处,也应对张某承担法定义务,尽其所能给付抚养费。另一方面,主办法官也耐心地与原告张某沟通交流,让其理解母亲的难处,适当地降低诉讼请求,并端正自己的生活态度,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人生。经过主办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教育,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季某某增加给付给原告张某的抚养费从2011年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共计6000元。其中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子女抚养费3000元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付清,余款3000元子女抚养费于2012年、2013年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1500元,款限当年农历12月15日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