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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一被告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罚款
时间:2012-03-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龙泉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无故迟到致使案件不能准时开庭审理。故合议庭依照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元,限在开庭结束后交纳。

办案法官说,对于被取保候审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是考察其改过态度的最直接体现。本案被告人无故迟到,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违反法庭秩序,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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