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有些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采伐红豆杉。龙泉两男子就是为了谋取私利,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福建省邵武市矿场里打工时认识了被告人黄某某,并从黄某某处得知红豆杉的价格比较高。2008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回到龙泉市查田镇某村后,对该村“麻寮”山场一坟头旁生长的一株红豆杉用手机进行拍照,后电话联系黄某某,以确认其所拍照树种是否为红豆杉。几天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兰某某二人一起去查田镇该村“麻寮”山场的坟头旁查看该树种,二人确定该树种为红豆杉后,黄某某让兰某某出面问坟主沈某是否愿意卖掉该树,并商谈了价格,后黄某某拿出8000元钱给兰某某,兰某某以6500元的价格从坟主沈某处判来该株红豆杉。2009年3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带领雇佣的工人将查田镇某村“麻寮”山场该坟头旁的红豆杉非法采伐。经鉴定,该株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单株立木蓄积3.5714立方米。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一株,单株立木蓄积3.5714立方米,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兰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