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全市的治安秩序,近年来龙泉市公安局及各乡镇派出所加大了对流散在民间枪支弹药的清缴力度,村民拒不上缴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韩某某爱好打猎,从父辈手中继承了三支土铳和弹药若干(包括黑火药、红硝、轴承钢珠和小段钢筋等)放在家中。其中一支土铳较破旧,被韩某某闲置家中;另外两支土铳韩某某一直都在使用。2010年7月,韩某某将这两支土铳的木质外壳更换,在未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猎枪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多次使用这两支土铳上山狩猎。经丽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非法持有的三支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均具有杀伤力。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土铳)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