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一进宫”释放后,没有悔过自新,再次敲诈勒索、毁坏财物被判刑。 现年31岁的邓某某,五年前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有此前科的他本该浪子回头,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恨的是他因之前的赌博事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蔡某某等人(蔡某某等人均作撤案处理)驾车前往龙泉市剑池街道何某某家中,然后将何某某强行带至龙泉市棋盘山山顶,以何某某在两三年前一起赌博中“抽老千”(赌博作假意思)为由,采取谩骂、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威胁,逼何某某承认是“抽老千”赢了邓某某的钱,并逼何某某写下欠邓某某十五万元的欠条一张,尔后才放何某某回家。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又多次打电话以及当面向何某某催要欠条上所写的款项未果。 201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因蔡某某等人为上述涉嫌敲诈的事项被公安机关抓获,故对何某某记恨在心。于是便窜至何某某家楼下,将何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马自达轿车车身划破,并刻上“还钱”字样,还将该轿车四只轮胎用刀刺破,左右两侧的反光镜毁坏。经鉴定,该小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614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委托其亲属与龙泉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联系好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龙泉市公安局小梅派出所抓获,公诉机关认定应视为自首。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龙泉法院依法判处。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在勒索钱财末果情况下又采用毁坏被害人小车,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部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