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杨某某、潘某某系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两人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竟结伙抢劫。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和潘某某因没钱用遂预谋抢劫。当日22时许,先由杨某某用手机联系被害人龙某,以自己过生日为由,将龙某骗至龙泉市剑池街道回归工程公园路在建高速高架桥下。之后被告人潘某某在龙某的背后用一只手捂住龙某的眼睛,另一只手用携带的弹簧刀抵住龙某的喉咙,威胁龙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并抢走龙某身上的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某随即上前对龙某进行搜身,抢走龙某身上的红双喜牌香烟一包。因龙某身上没有带钱,潘某某就逼龙某说出了自己把钱放在宿舍里。随后,由潘某某留在现场控制人质,杨某某则窜至龙某的宿舍抢走其放在宿舍的人民币170元。抢到钱后,两被告人放开人质,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95元。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结伙持械抢劫,酌情从重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