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某、赖某某、汪某某、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华某某、赖某某偶遇,四人在闲聊期间预谋前往龙泉市住龙镇某村山上的古墓葬遗址进行盗墓。四人于2011年10月30日8时许,携带盗掘工具驾车来到龙泉市住龙镇某村进行盗掘古墓葬。期间,华某某叫被告人汪某某、雷某前来帮忙,汪某某、雷某携带盗掘工具于15时许驾车来到现场。尔后六人对之前开挖的古墓葬重新轮流挖掘,后六人又在该墓穴右下方挖掘了两处墓穴,共计挖掘三处古墓葬,均未从古墓葬内挖掘到古文物。18时许,罗某某等六人离开现场,在离开途中被村民发现,罗某某被当地村民当场抓获,扭送至龙泉市住龙镇某村村委会,其余五人逃跑。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锦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古墓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挖的三处墓穴中有两处为宋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故提请龙泉法院依法判处。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六人结伙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宋代时期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