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龙泉市人民法院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龙泉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吸储诈骗 一建筑工程承包商数罪并罚获刑13年6个月
时间:2012-07-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陈某某因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系一建筑工程承包商。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某有限公司租赁了一台中联挖掘机,向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了一台推土机和一台压路机,双方约定,在陈某某货款未付清之前,这三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这两个公司所有,陈某某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及处分权,未经这两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抵押该三台机械。2010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承包了龙庆高速一标段一工区的项目建设,上述三台机器仍在工地上运转,除此之外,在工地上运转的机器还有一台装载车、挖机及龙工压路机。为了躲避债务,防止债权人主张权利,陈某某将上述六台机器于2010529日抵押给张某某。

之后,陈某某明知自己使用的机器是租赁或按揭购买所得,隐瞒自己对机器没有所有权、已将机器抵押给张某某的真相,以重复抵押的方式,即以中联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机四台机器为抵押,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诈骗钱财。自2010913日至2011629日,分别从被害人陈某、季某、项某、王某、曾某、鲁某等6被害人处共骗取人民币共计215.2万元。

另外,在200312月至20116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龙庆高速一标段一工区工地等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2.5%-15%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20116月,被告人陈某某一共向孙某、朱某等13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53.3万元,用于支付高息、支付工区工地开销及赌博等。截至案发前,扣除已归还的本金130 万元及支付的利息59.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尚有1063.4万元本金未归还,严重损害了集资户的利益。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四进宫”仍不知悔改 偷盗黑木耳再次获刑罚
上一篇:老人早年丧子无经济来源 龙泉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促和谐
隐私声明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龙泉市人民法院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 电话:0578-726080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