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浙江省龙泉市的一80后农民,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和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刑满释放后,全某某仍不知悔改。从2012年1月底至2012年2月,短短一个月时间,全某某以入室盗窃的方式作案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343元。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从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全某某以龙泉市东升小区、西街街道、大洋小区等为作案地点,以入室盗窃的方式,用自带的钥匙撬开被害人家的铁门,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短短1个月时间,全某某共作案7起,共盗取现金人民币、保健品、金项链、手机、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343元,除被害人邹某被盗的一台数码相机、一台电脑主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外,其余所得赃款赃物均已被全某某挥霍一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全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