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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骨灰盒勒索30万 敲诈未遂获刑罚
时间:2012-07-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谋取不义之财,竟然对墓地死者的骨灰打起歪主意,以此要挟死者家属,一开口就是三十万。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三千元。

精心策划 找准下手对象

为谋取钱财,2012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林某精心策划,预谋商量以将被害人林某某已故母亲坟墓中的骨灰盗走,以用钱换回骨灰的方式向林某某敲诈钱财,之后陈某某又叫上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参与敲诈。

深夜作案 并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

三四天之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林某、徐某某三人携带铁钎、小铁锤、锄头等工具窜至龙泉市查田镇山上林某某母亲的坟墓外,由林某望风,由陈某某、徐某某从侧边空墓碑挖进去,将坟墓内骨灰盗走,并将骨灰藏匿于山上一电机室东面墙角泥土中。后三被告人到福建省购买了几张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欲以此进行敲诈勒索。

勒索30万 家属报警致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用在福建买来的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以手机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向林某某勒索30万元以赎回其母亲的骨灰。敲诈未果后,20123月份,陈某某、徐某某将敲诈金额降为20万元继续以上述方式向林某某实施敲诈,后因林某某报警,陈某某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最终未得逞。

2012328,被告人林某、徐某某被龙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46,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龙泉市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构成敲诈勒索罪获刑罚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林某、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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