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开房,慷慨出钱让朋友去购买毒品,并一起“分享”毒品。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董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董惠在其入住的龙泉市某宾馆房间内给张某某人民币200元,让张某某去购买冰毒。张某某将冰毒购买回来后,董惠与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张某(已被行政处罚)三人利用自制的简易冰毒工具“冰壶”吸食冰毒。之后,被告人董某再次给张某某人民币200元,吩咐张某某如要吸食冰毒就自己去购买,随后董在另一房间玩电脑游戏。 当日22时许,张某某与张某再次用董某给的人民币200元购买冰毒,后三人在原先的房间内利用自制的简易冰毒工具“冰壶”吸食冰毒。 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董某以相同的方式,即首先在龙泉市预定好宾馆并入住,然后出钱让张某某去购买毒品,之后大家一起在房间里共同吸食毒品。截止案发,董某以该种方式容留他人吸毒四次。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