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河南省息县一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5日被逮捕。日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杂货小店临时起意,以八旬老人为抢夺对象,虽获得钱财轻而易举,但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2012年5月8日9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沿省道前往龙泉市区,途经龙泉市安仁镇时,欲购买香烟和饮料,便停车进入路边的杂货小店。在购买香烟和饮料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店内只有老年人金某某一人,后以兑换零钱为由,要求金某某将口袋里的钱包拿出让其看看。待金某某将钱包拿出后,被告人李某某遂将包内人民币2700元抢夺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查,被抢老人金某某生于1931年,现年81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抢夺老年人的财物,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