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宾馆的同时,为谋取更大利益,宾馆老板竟以介绍、容留卖淫的方式收取“介绍费”。近段时间以来,龙泉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处了12起容留、介绍卖淫类案件,涉案犯罪人员达17人。 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均是从事住宿业的宾馆老板,为谋取更大利益,在经营宾馆的同时,为客人介绍卖淫女并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从中收取介绍费。 经查,该17名被告人在从事介绍、容留卖淫的非法活动期间,一般每次收取的介绍费为30元,以此获得的违法所得,最多的一个案件两名被告人,两次共收取介绍费250元;其余均在20元至50元之间不等。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介绍并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法庭对该12起案件的17名被告人均进行了刑罚和说理教育,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