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何某某,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在龙泉市经营金行。 2012年6月4日晚上10点左右,陈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何某某经营的金行,吴某某一人进入店内,将陈某某之前所盗的金项链出售给该店老板何某某。何某某在未登记核实吴某某身份信息和物品来源的情况下,以2100元明显低于市场回收价收购了该条金项链。经鉴定,该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81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收购的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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