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某诈骗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五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龙泉市某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总负债590余万元人民币(包括个人欠款和银行贷款,不包括所欠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银行贷款还款转贷需要用钱的事实,于2010年9月3日以借款的方式向管某骗取人民币60万元;于2010年9月15日以借款的方式向刘某骗取人民币100万元。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浙KE1896的长城皮卡车携带电磁炉、食用油、棉被、衣物等生活用品和妻子、女儿一起逃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在同年10月5日到达拉萨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陈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845000元。 根据了解,陈某某在外逃前和逃跑过程中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同时让与自己一起的妻子、女儿也更换手机号码,并要求女儿不许使用原来的QQ号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借款方式骗取的两笔钱共计160万元,每笔的还款期限均非常短,60万的还款期限为15天,100万元的还款期限为10天。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根本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归还160万元,仍然选择以虚构借款用途的方式骗取这160万元,又在第一笔60万元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携带80多万现金进行潜逃,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已经体现得非常清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从2007年到目前为止,龙泉法院已审理判决了1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诈骗类的案件,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被告人大多是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假借企业经营急需周转资金,利用与受害人有亲戚、朋友等密切关系进行作案。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书籍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控制好借贷风险,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