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也是龙泉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危险驾驶案件。 2011年5月24日,吴某某和几个朋友在龙泉一家夜宵店边喝酒边聊天,两瓶白酒下肚后已是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KH7823”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泉市 “紫晶商务酒店”出发沿剑川大道自南向北行至“新世界酒店”,后沿剑川大道自北向南行驶,途经剑川大道与北山路交叉路口右转驶入北山路自东向西继续行驶,凌晨1时30分许,行至北山路与公园南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对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呼气检测,结果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3mg/100ml。交警大队遂提取吴某某血液样本对其进行乙醇定量检验,经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市区主干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龙泉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案。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车被判刑,意味着将酒后驾驶从过去的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从法律层面上强化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力度。加大了醉酒驾车者的违法成本,成为驾驶员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醉酒临界值是80mg/100ml。所以每个人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一点没关系,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示名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