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首例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在龙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因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某某,从2009年上半年在龙泉某宾馆有了第一次吸食毒品经历后,就染上了毒瘾,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2011年3月9日至3月11日的一天晚上及2011年3月14日晚上,吸毒人员毛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称要到其住处吸食冰毒,张某某同意后。毛某携带冰毒来到张某某租住的龙泉市龙渊街道德光江滨花园11幢三单元2楼13号单身公寓。在该房中,何某某、毛某、王某、梅某等人利用张某某制作的简易“冰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他们点燃冰毒,使烧出的烟通过吸管进到“冰壶”理,经过“冰壶”里的水过滤,接着用另一根吸管采用口吸的方式吸食。庭审过程中,张某某还告诉法官说之所以同意让朋友在自己家吸食毒品,是觉得如果去宾馆开房间,会有警察查房,不安全。 龙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